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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

自然

灾害、疫病、恐怖主义或者重大社会冲突与骚乱等事件

的发生将导致社会进入危机状态

,公共管理机构必须行使非常权力并

采取特别的应急措施以领导和组织社会与民众共渡危机

,尽快结束危

机状态。在危机状态下

,政府的权力与措施将会突破常态法制的框架,

超越平时法治的要求

,甚至可以暂停某些法律乃至某些宪法条款的执

行或效力。但是非常时期和特别状态下不能成为背离法治的理由

,非

常时期需要非常法制。危机状态法制或称非常法制的出发点

,就是迎

接各种社会危机对法治提出的挑战。在宪法中规定危机状态是为了通

过宪法对危机状态制度的确立

,明确政府在危机状态下所享有的行政

紧急权力

,防止政府在危机状态时期随意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以免对宪

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实施危机状态制度是为了能更好更快

地恢复社会的正常状态以恢复正常的宪法秩序。

  关于危机状态法

,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 各个国家十分注意

制定法律来调整危机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

,以防止危机状态的发生

而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因此

,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在

危机状态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

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就

构成了危机状态法

,是一个国家紧急状态时期实行法治的法律基础。

  二、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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