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气象知识产权制度之构建与完善
引
言
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发展不断受到技术、经济制度与贸易规则等诸多
因素的影响,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进入
21 世纪的今天将在
鼓励知识创造和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科技与文化进步等
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气象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气象知识产权权利属
性确认、气象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气象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以及气象知识产权
制度如何构建与完善等,也随着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
化趋势的增强,以及世界商业化气象服务的迅速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
同时社会上广泛存在着气象信息被无序而似乎
“理所当然”的传播,不仅损害了气象部门对
气象信息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造成了虚假的或者过时的气象信息的大范围传播,造成经济社会
不稳定因素,同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鉴于此,明确气象产品的权利属性,构建与完善气
象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气象事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本文首先通过对气象知识产权的
基本内涵进行阐述,从而对我国的气象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评价,了解我国法律对气
象知识产品的保护状态与水平,找出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对国内外商业化气象服
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国内外气象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同的根源,进而明确建立
适应我国国情的气象知识产权制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三是通过横向比较竖向
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对气象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2004 年,河北省气象部门以违约、拖欠分成款为由将气象信息短信运营商石家
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佳诚公司诉至法院。
2005 年年底,河北省 11 个市的
气象行政部门先后对佳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佳诚公司将
11 个市的气象部门诉至
法院。
2005 年 12 月 2
“
”
日,河北省气象台以 侵犯科技成果权 为由,将佳诚公司诉
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 年 11 月 13
日,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庭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河北省气象台以佳诚公司侵犯自己的气象科技成果权、统一
发布权和收益处分权为由,向佳诚公司索赔
420 多万元的经济赔偿。而佳诚公司提
出反诉,指责省气象台侵犯了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和对气象信息的传播权。
法庭对两起纠纷合并审理,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各持己见:
河北省气象台认为,公共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凝结着气象科技人员的智
慧,是气象台大量气象科技人员通过艰辛的劳动和各种气象知识的长期积累,并借
助各种科技手段所创造的高科技产品和智力劳动成果,同时依据国家气象局制定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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