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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经济管理系毕业论文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的挑战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各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及特点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的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带有地域性范围保护的、有权利人独占的、具

有时间限制的智力成果权。具体地,商标只是保护

“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保护动态过程;

著作权只是保护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及其过程;专利法保护的
是技术而不是数据,而且专利的新颖性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加以判断的;商业秘密和厂商
名称等的保护,也是基于区别传统社会的

“有形”之特殊性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一种确立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此外也是体现一种激励创造

的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权利尚未形成,则无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
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单个法律判断。但是,网络世界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
如专利的

“即发侵权”的制止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厂商名称、商誉、不正当竞争

结合起来考虑,甚至提出了

“一体保护”的方法。

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特点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

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显现出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
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
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

“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

一的制度。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

“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

球性特点及状态。

“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

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
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挑战

1、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中具有行为主体难以确定、行为地点难以界定、行为的跨时空性、国性等特点,

对传统的诉讼程序也产生了影响。

“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是形容虚拟世界“自由”的一

句常用的话。在网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比传统的侵权方式隐蔽得多。电子商务只需
要一部电话、一个调解器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因此在防范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
诈等方面,

“不在场”“没有作案时间”等传统的判定方法就难以奏效。

2、证据及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8 条规定:

“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

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
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证据必须是“原物”已经成为了《民诉法》对证据的基本要

求。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内,其打印出来的

“书面形式”只是一种

复制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难的。如果要和其他证据配合才能使用的话,那么电子商务
中的数据就不是一个单独的证据了。

网络上流动着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务商必须保存所有的数据,法院是否有权对服务

商的所有数据进行证据保全,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问题,也直接影响
到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而且也还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操作可能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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