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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之间建立联系,为实现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事件联动、监控等集成功能,
而实施的接口开发。两者区别是前者的工作量是接口程序的开发加上指定应用软
件的开发,而后者主要是软件接口的开发。给一个理论化的定义

:二次开发是指

最终用户根据自身的使用需求,委托或者自行运用程序语言,在源程序软件所
提供的开发环境或编程接口基础上,进行新功能开发或对原有功能完善或重新
开发软件的过程。二次开发增强了原有软件的针对性和专用性,属于软件创新的
一种。

2.1.3 开发方式
上述

SBT 公司的软件的二次开发均采用委托开发方式,也就是将项目中的

软件子项目全部或部分地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实施整个软件过程
甚至售后服务。

2.2 计算机软件外包的风险

虽然

SBT 公司将他们软件子项目外包给专业的 IT 服务提供商能帮助 SBT

减少成本、获得所需的专业技术支持

,但如果管理和控制不当, 软件外包会引发新

——

的风险

软件外包风险。因为软件外包具有诸如公司过分依赖外包服务提供商

引致的风险。从而影响到整个项目和客户的服务交付。

1. 对软件二次开发的失控。因为 SBT 在国内根本没有在软件研发方面的投

入,其实其对外包供应商是非常依赖的。实践表明,当把一个软件的开发外包给
第三方

IT 供应商时,它就失去对其信息系统功能的控制。与此同时,公司的技

术部门对信息技术的关心和了解也逐渐很少,公司管理层可能不关心这部分软
件是如何来的。这造成公司过分的依赖于外包供应商,使外包供应商处于有利地
位。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经理基本上听从和接受外包供应商所作的一切,并必须
支付提供商所要求的费用。

2. 无法提供所需要服务的风险。由于软件外包合同中缺乏对软件服务商明

确的软件需求、技术、服务范围等方面的约定(

SBT 是个传统的建筑工程公司)

当客户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通常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要么交付的系统无法
获得满意,要么超出项目总成本和工期。

3. 业务战略的风险。一方面是商业秘密被泄漏的风险;二是自身能力风险,

自己没有核心能力,无法为客户提供长久的服务,这无益于整个集团公司的增
强增值服务的战略发展目标。

2.3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走在世界的前列的。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初,不仅在《著作权法》中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保护标的同时在第五十三条中
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依此授权,国务院于

1991

6 月 4 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年 12 月 20 日又对该条例进

行了修订,新规定具体规定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原则、权限、登记管理和法律
责任等,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专门法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俗称
版权)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一旦完成开发,不论其是否发表,均开

始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自动 生效,对于权利人来讲是非常
便捷的。

此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还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第

25 条规定,智力活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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