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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

19 世纪末的欧洲。1919 年,英国 建立了出口

信用制度

,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

——英国出口

信用担保局

(ECGD)。其后至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欧美主要资本主义

国家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

,为本国的

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政策支持。上世纪

60 年代以后,包括我国在内的

众多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2.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及保险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

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

:

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

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

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

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

,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而以上这些风险

,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

险无法承受的。

 

  三、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企业的作用

 

  

1.有利于外贸企业降低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买方商业信用

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的空白

,保证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使其能够避免

坏账

,保持良好的财务纪录。一般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赔偿

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

80%-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 90%。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