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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PPO 公司的商标理应明确知晓,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核准

注册。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打火机的基本用途是点火工具,而怀炉则属于小型取暖设备,并

不具有点火功能,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ZIPPO 公司创始于 1932

年,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

ZIPPO”及商标分别于

1989 年和 2003 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在打火机上使用的历史久远,

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早在

2000

年,国家商标局即将

ZIPPO”商标

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

1996 年起就通

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志对

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通过其一级经销商在中国大量设

立了众多销售网点,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

752

家专卖店,

ZIPPO”打火机在中国大陆市

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其品牌价值已为公众所认同,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

定在第

34 类打火机、灯火石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最终,浙江高院依法认定

ZIPPO 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对 ZIPPO 标识的使用行为侵犯

ZIPPO 公司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

我认为,

ZIPPO

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

ZIPPO”确实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

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应认定

ZIPPO

公司所持有的

ZIPPO”商标

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唐峰厂在其怀炉产品上使用

ZIPPO”标识侵犯了 ZIPPO 公司的

商标专用权。应判决唐峰厂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

ZIPPO”标识,注销带有

“ZIPPO”字样的网址和域名,赔偿 ZIPPO 公司一定数目经济损失。

由于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

1996 年起就通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

志对

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 752

家专卖店,

ZIPPO”打火

机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

ZIPPO”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因此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认定驰名商标

的目的是扩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使其在一些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能得到保护。但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是全类保护,进行跨类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必须在满足 误导

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条件的前提下,驰名商标权利人才有权

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上注册或使用该驰名商标。

基于上述分析,唐峰厂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

ZIPPO 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虽然唐峰厂生产的怀炉商品分属第

11 类,而 ZIPPO 核准使用于打火机,

分属第

34 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类似商品,但是其行为

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怀炉产品与

ZIPPO 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者误认为

被诉侵权商品是

ZIPPO 公司生产,或者认为其使用驰名商标获得许可,这一误导行为势必

会减弱

ZIPPO 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淡化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

从而造成实质性损害。

知识产权能够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新劳动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