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PPO 公司的商标理应明确知晓,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核准
注册。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打火机的基本用途是点火工具,而怀炉则属于小型取暖设备,并
不具有点火功能,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ZIPPO 公司创始于 1932
“
年,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
ZIPPO”及商标分别于
1989 年和 2003 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在打火机上使用的历史久远,
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早在
2000
“
年,国家商标局即将
ZIPPO”商标
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
1996 年起就通
“
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志对
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通过其一级经销商在中国大量设
立了众多销售网点,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
752
“
家专卖店,
ZIPPO”打火机在中国大陆市
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其品牌价值已为公众所认同,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
定在第
34 类打火机、灯火石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最终,浙江高院依法认定
ZIPPO 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对 ZIPPO 标识的使用行为侵犯
了
ZIPPO 公司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
我认为,
ZIPPO
“
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
ZIPPO”确实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
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应认定
ZIPPO
“
公司所持有的
ZIPPO”商标
“
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唐峰厂在其怀炉产品上使用
ZIPPO”标识侵犯了 ZIPPO 公司的
“
商标专用权。应判决唐峰厂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
ZIPPO”标识,注销带有
“ZIPPO”字样的网址和域名,赔偿 ZIPPO 公司一定数目经济损失。
由于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
1996 年起就通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
“
志对
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 752
“
家专卖店,
ZIPPO”打火
“
机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
ZIPPO”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因此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认定驰名商标
的目的是扩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使其在一些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能得到保护。但
“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是全类保护,进行跨类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必须在满足 误导
”
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条件的前提下,驰名商标权利人才有权
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上注册或使用该驰名商标。
基于上述分析,唐峰厂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
ZIPPO 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虽然唐峰厂生产的怀炉商品分属第
11 类,而 ZIPPO 核准使用于打火机,
分属第
34 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类似商品,但是其行为
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怀炉产品与
ZIPPO 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者误认为
被诉侵权商品是
ZIPPO 公司生产,或者认为其使用驰名商标获得许可,这一误导行为势必
会减弱
ZIPPO 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淡化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
从而造成实质性损害。
知识产权能够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新劳动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