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勘验,被告北方华娜公司销售的女式真丝上衣内侧下摆处的水洗标上的蝶状注册商
标图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相同款式女上衣的水洗标完全一致。显然,被告是在购得原告
生产的女上衣后将衣领处原告的商标撕掉,换上自己的标牌加价出售。经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这一最基本的商业道
德准则。
二.评析及问题
2.1 案例评析
“
”
这是一起典型的 反向侵害商标权 的案例。一个生产经营者将别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买
来,换上自己的标牌后再加价销售,这种情形在商业营销活动中是不多见的,提起法律诉
讼的就更少。这种行为是否侵权,侵害什么权利应该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一条明确的规
定。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点上,理论界也是有争论的,本案在审理中就有多种意见。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无明文禁止,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任何权利的侵害;
2.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司法先例;
3.这种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客观同意第三种意见。我们知道商标的本质是区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的标志。正是这个区别功能,为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利益和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誉,也
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
享有排他性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当一个生产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自
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害,即侵害商标专用权
其根本原因就是这种行为使商标失去区别功能。
那么,究竟怎样的行为是反向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其性质又如何呢?
2.2 反向侵害商标权概念的理论综述
2.2.1.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定义:
由于反向假冒是一直译的外来词,因而学者对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理解也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