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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知识经济发展,使知识产权成了全球竞争

的通行证。近代,尤其是

21 世纪,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许多发达国

家最主要的经济成果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可以深深体会到,比如说,好
莱坞电影之于美国,动漫之于日本。所以,现在的知识产权在客体上虽然主要分
为著作权、专利、商标三大类,但在贸易交往过程中,常常表现为药品、品牌、软
件和芯片等,并且体现出了巨大的市场价值。正是由此,发达国家尤其重视知识
经济,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知识经济的巨大海外价值又使发达国家
政府对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极为关注,甚至不断施
加高压以保护自身利益。纵观近年的国际贸易纠纷,有很大一部分纠纷的焦点在
于知识产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真正开始起步在

20 年前,可是,众多发达国家则开始于

百年前甚至数百年前。他们利用主要在

20 世纪的百年时间积累下来的优势,将

知识产权的价值轻松地置于贸易价值链条的高端,又利用国际规则控制发展中
国家。此举不仅可以占据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低、物质资源能源丰富的便利
条件,又能几乎将全部的利益放入

“自家的口袋”。对于发展中国家,不仅面对被

发达国家

“无情利用”的艰难境地,还要面对在这个过程中过分模仿和过分依赖

发达国家的实际难题。

总体上看,以美国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强国,主要利用了三个优势:一是

起步早,技术优势远远强于发展中国家;二是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能够高
效地应用于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纠纷的解决实践之中,又
可以灵活地应对时代发展产生的新纠纷、新难题;三是发达国家掌握国际游戏规
则,可以进一步控制甚至是打压发展中国家。

对于发达国家的第一点优势,发展中国家最应该在教育上

“赶追”,将“创

新思维

”注入传统的教育之中,这才是真正的追本溯源。同时,国家和企业的自

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不够,导致缩小技术差距的进程过于缓慢。可见,创新能
力的提高才是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差距的核心。

关于发达国家制度优势这一点,令我这个正在学习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学

本科学生思考的最多。以中国为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
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都继受英美等发达国家,但为什么收效甚微,或者说,不
能起到向美国那样的极佳实际效果呢?我个人觉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所需
要的灵活性是远远胜于其他法律的。大陆法系以逻辑演绎见长,英美法系则相反
地以解决实际纠纷见长。比如说美国,一般都以判例方式解决纠纷,再将成百上
千的判例加以整合,制定出成文法,所以,美国的知识产权法自然具有很强的
灵活性和实用性。所以,移植的知识产权法和我国整个民法体系切合度不够。这
种有一些僵硬的移植有一点和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相抵触的倾向。当然,问题不
仅如此,再让我们看一看中国的学者经常研究什么吧!我在网络上浏览一些关
于知识产权的文章时,甚觉好笑。一方面,有许多学者将大把的精力和时间放在
研究

“中国在古代就有知识产权制度”诸如此类的问题上。我觉得,这种研究毫无

现实价值,只有历史增光的意义。面对发达国家以小时为单位进行有关知识产权
的发展,我们不仅没有直面问题、抓紧时间、缩小差距,反而如

“缩头乌龟”一般

地向历史寻求安慰。另一方面,有一些学者高唱政治赞歌,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制
度已经完善,可以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媲美。这就是一种

“自欺欺人”的做法,因

为在解决复杂的千变万化的实际问题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太多不尽如
人意的方面。还有一些所谓的专家看到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