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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
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

";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

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
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

 

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
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

"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

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
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
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

3 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
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
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
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
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
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
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

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

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

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
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
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

19 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

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
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
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
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
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
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
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
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
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
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
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

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