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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规定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要调查取证必须要经过证人的许可,在向被害

人或者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所提供的证人取证时,还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的许可的规定相比,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另外原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则规定: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可见,新法取消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需 经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同意 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取证时应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

意 ,辩护律师往往难以收集到重要证据,辩护力度也因此大大削弱,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打了折扣。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完

全掌握在了自己手中,至少从法条规定中来看,律师调查取证仅凭自己的一些

身份证明即可,不再需要经过法检系统的同意,这从根本上纠正了《刑事诉讼

——

法》在调查取证权设置问题上的不科学

让对立面来决定权利的行使,就如同

虚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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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改进确实让中国的律师看到了可喜之处,但是另一方面,甚至更为重

要的是律师们也意识到即使新《律师法》为他们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在立法上和

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所谓的调查取证难,虽然在一定程度

上得到缓解,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律师在调查取证时经常处处碰壁、寸步难行的困

境,这对律师们来说是几多欢喜几多愁啊

!

2

新《律师法》颁布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忧

1、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的许多规定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诸多限制,部分

规定之间还存在矛盾之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却存在诸多限制,具体表现在:立法

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未作明确规定,这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

行为于法无据;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很少被同意;个别

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刑法中关于辩护人毁灭证据,假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规

定缺乏正确的理解,对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正确履行职责与制造假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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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蕾 西南政法大学 新律师法律师权利制度研究 200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