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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让渡一部分私权利于律师,以便律师为自己更好的服务,实际上律师行使的是公

众让渡的权利。

2、在我国古代就有着悠久的辩论历史记载,可以说是律师的前生和萌芽,但是没有

像古罗马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比如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

” “

且能言善辩,可以 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 , 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他曾经聚众讲

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

 

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近现代。 在我国法制史上,大规模借鉴学习外国先进的法律制

度始于

1902 年晚清。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首开先河的是清末法律改革运动。当代中国

是从改革开放后不久的

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始恢复文革中中断的律师业的。我国现行律师

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部法律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进步,

并对律师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二 、 律 师 权 利 的 内 容 及 性 质

1、律师权利的内容

    首先,律师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

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的规定。

    其次,在执业活动中还享有法律规定和赋予的一些执业权利如:阅卷权指律师从事

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

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

的权利,《律师法》第

35 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

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

关的情况;会见权、通信权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

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律师法》第

33 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

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

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

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会见和通信权是法律赋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