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010

3

12

卷第

3

刘  纳

:

论律师的职业道德

Mar. 2010

Vol. 12. No. 3

,

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 、

夜总会 、

酒楼 、

洗脚城诸如此类

的地方 。

(

)

法律制度的漏洞给律师违法提供了可能

在多年计划经济的统筹影响下

,

我们的司法系统也有一

种领导批示的不成文惯例 。例如

,

判决书成文以后主审法官

还没有权力把它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

,

当这份判决书有了庭

长和主管院长的签字以后

,

它才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 。所

,

为了赢得案件的胜诉

,

律师往往和当事人一起找领导批

,

在领导身上做文章 。此外

,

法律的保底性条款赋予了法

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

,

争取这种权力的向己方倾斜也是律

师不断违法活动的目的所在 。我国没有规定陪审团制

,

现有

的合议庭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不可能起到制约法官权力
的作用

,

这使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 。

加之三大诉讼法中

,

一系列的回避规定却忽视了法官和律师

关系的规制

,

让这种关系处于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

,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的重大缺陷 。

三 、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

)

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

西方律师业的早期

,

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

讽刺激了律师们

,

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 。为了

改变人们的评价

,

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

,

有时

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

,

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

,

这种为打不

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

;

不仅如此

,

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

身的纯洁性 。以至到

16

世纪的欧洲各国纷纷把律师职业作

为贵族的理想工作 —

——律师们不仅传播法律

,

也严格学习礼

仪举止和上等人的生活方式 。虽然

,

这种注重个人背景来改

善律师职业道德的方法在现代社会并不可取

,

但却在客观上

收到了很好的结果 。当然

,

笔者并不赞成律师是贵族之学

,

但仍希望律师集团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

,

重视自身行为的

修养和性格培养

,

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

,

对荣誉的珍惜

,

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

(

)

加大法律普及力度

,

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

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

,

那么现代法

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

,

有土壤的包容

,

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 。而我国法制现代化

刚刚起步

,

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

,

对律师职业

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
的快速发展

,

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

,

任何人都无法

避免和法律打交道

,

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 。只有让

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 、

了解法律

,

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

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

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

(

)

建立有效防控体系

,

预防权 、

钱交易

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

,

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 。大多数

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

,

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

,

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

个人牟利

,

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

,

成为律师后和原来

的同事订立“协议 ”

,

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 。为了

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

,

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

1.

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 。多数法官工作了一辈子离开

岗位时都可能面临清贫的窘境 。他们最愿意的

,

也最成功地

选择就是成为律师 。当下中国高薪养廉的困难颇多

,

只有从

立法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培养人们尊重法官的理念来提高法
官的社会地位

,

并大力保障其生活

,

才能让法官安心工作 。

2.

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 。多年来我国法制改革的

重要目标就是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

它不仅要求法院在工作

时不受其它机关干扰

,

也包含法官在工作时应当独立依法行

,

做到案件的结果决定只取决于对法理的掌握和证据的运

,

要尽量摆脱领导干预的情况

,

打断某些律师的“生存之

道 ”

,

同样也可以有效的防控“权钱交易 ”

3.

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回避的根本

在于回避“情 ”

对“理 ”

的冲突 。三大诉讼法中还应当追加律

师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

排斥律师对法官的不利影响

,

阻断

“人情案 ”

“关系案 ”

“金钱案 ”

的发生途径

,

实现权力对等

的司法公正 。

4.

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笔者认为法是立国之根

基 、

治国之根本

,

掌握法律的法律人更应当尊重法律 。对于

知法犯法者应当以更严格与常人的惩罚力度予以打击

,

以儆

效尤

,

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知道手中的法律知识决不是他

们违法的工具

,

却是对自身行为的最有效约束 。如果想以身

试法

,

必将予以严惩 。

(

)

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

,

法律无法对

此作出细致的规定 。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
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

:

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

誉 。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

以身作则

,

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

,

保持律师声誉 。二是职业的独

立性 。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

,

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

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

,

不受司法机关干涉

,

不受当时

人的意志左右

,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严格依法执

业 。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 。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

,

既要对

自身保持清廉

,

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

,

做到对司法系统的

廉洁 。 ◇

参考文献

1

 仓道来

.

《律师伦理学 》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90

12

月出版

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律师协会

,

“中美律师执业

行为准则讲座资料 ”

2002

4

月刊印

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省律师协会

,

《美国律师执

业规则 》

, 2000

5

月编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1996

5

15

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2007

10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

6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

, 1996

10

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资会议通过

7

 司法部

1994

1

8

日司发

[ 1994 ] 003

号《司法部

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
工作改革的方案 〉

的通知 》

8

 

(

)

兼子一

,

竹下守夫著

.

《审判法 》

(

新版 ・补订

).

有斐阁

1988

年版

,

319

9

 陶髦等著

.

《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1995

年版

,

177

10

 茅彭年

,

李必达主编

.

《中国律师制度研究 》

.

法律出

版社

1992

5

月版

,

78 - 79

[

责任编辑

:

一然

]

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