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3
月
第
12
卷第
3
期
刘 纳
:
论律师的职业道德
Mar. 2010
Vol. 12. No. 3
前
,
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 、
夜总会 、
酒楼 、
洗脚城诸如此类
的地方 。
(
四
)
法律制度的漏洞给律师违法提供了可能
在多年计划经济的统筹影响下
,
我们的司法系统也有一
种领导批示的不成文惯例 。例如
,
判决书成文以后主审法官
还没有权力把它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
,
当这份判决书有了庭
长和主管院长的签字以后
,
它才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 。所
以
,
为了赢得案件的胜诉
,
律师往往和当事人一起找领导批
示
,
在领导身上做文章 。此外
,
法律的保底性条款赋予了法
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
,
争取这种权力的向己方倾斜也是律
师不断违法活动的目的所在 。我国没有规定陪审团制
,
现有
的合议庭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不可能起到制约法官权力
的作用
,
这使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 。
加之三大诉讼法中
,
一系列的回避规定却忽视了法官和律师
关系的规制
,
让这种关系处于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
,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的重大缺陷 。
三 、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
一
)
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
西方律师业的早期
,
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
讽刺激了律师们
,
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 。为了
改变人们的评价
,
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
,
有时
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
,
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
,
这种为打不
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
;
不仅如此
,
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
身的纯洁性 。以至到
16
世纪的欧洲各国纷纷把律师职业作
为贵族的理想工作 —
——律师们不仅传播法律
,
也严格学习礼
仪举止和上等人的生活方式 。虽然
,
这种注重个人背景来改
善律师职业道德的方法在现代社会并不可取
,
但却在客观上
收到了很好的结果 。当然
,
笔者并不赞成律师是贵族之学
,
但仍希望律师集团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
,
重视自身行为的
修养和性格培养
,
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
,
对荣誉的珍惜
,
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
(
二
)
加大法律普及力度
,
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
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
,
那么现代法
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
,
没
有土壤的包容
,
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 。而我国法制现代化
刚刚起步
,
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
,
对律师职业
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
的快速发展
,
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
,
任何人都无法
避免和法律打交道
,
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 。只有让
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 、
了解法律
,
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
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
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
(
三
)
建立有效防控体系
,
预防权 、
钱交易
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
力
,
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 。大多数
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
,
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
厚
,
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
个人牟利
,
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
,
成为律师后和原来
的同事订立“协议 ”
,
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 。为了
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
,
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
1.
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 。多数法官工作了一辈子离开
岗位时都可能面临清贫的窘境 。他们最愿意的
,
也最成功地
选择就是成为律师 。当下中国高薪养廉的困难颇多
,
只有从
立法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培养人们尊重法官的理念来提高法
官的社会地位
,
并大力保障其生活
,
才能让法官安心工作 。
2.
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 。多年来我国法制改革的
重要目标就是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
它不仅要求法院在工作
时不受其它机关干扰
,
也包含法官在工作时应当独立依法行
事
,
做到案件的结果决定只取决于对法理的掌握和证据的运
用
,
要尽量摆脱领导干预的情况
,
打断某些律师的“生存之
道 ”
,
同样也可以有效的防控“权钱交易 ”
。
3.
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回避的根本
在于回避“情 ”
对“理 ”
的冲突 。三大诉讼法中还应当追加律
师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
排斥律师对法官的不利影响
,
阻断
“人情案 ”
、
“关系案 ”
、
“金钱案 ”
的发生途径
,
实现权力对等
的司法公正 。
4.
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笔者认为法是立国之根
基 、
治国之根本
,
掌握法律的法律人更应当尊重法律 。对于
知法犯法者应当以更严格与常人的惩罚力度予以打击
,
以儆
效尤
,
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知道手中的法律知识决不是他
们违法的工具
,
却是对自身行为的最有效约束 。如果想以身
试法
,
必将予以严惩 。
(
四
)
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
,
法律无法对
此作出细致的规定 。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
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
:
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
誉 。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
以身作则
,
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
,
保持律师声誉 。二是职业的独
立性 。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
,
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
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
,
不受司法机关干涉
,
不受当时
人的意志左右
,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严格依法执
业 。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 。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
,
既要对
自身保持清廉
,
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
,
做到对司法系统的
廉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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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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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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