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社会科学论坛

2 0 0 9

·

1

(下)

性的体现, 也是这个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

的前提。 为了获得利益,律师不可避免的要

同当事人讨价还价, 在同当事人磋商订立

提供法律服务的契约的过程中, 律师表现

出了他们同商人完全相同的一面。 但是,律

师作为从事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 同法官

和检察官一样,担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社会上很

多人把律师当作是正义的化身、 当事人的

保护神, 认为律师应当为实现社会公平正

义而努力,不应当像商人那样唯利是图,对

律师有着很高的期待。 这里律师职业的商

业性要求同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高期待

之间有时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冲突。

2.

当事人的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

突。 当事人花了很多钱聘请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服务,基于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契约,

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

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事人

的利益并不都是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一致

的。 例如,一个客观上从事了杀人行为的犯

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他辩护。 由于控方证

据不足,或者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取得证据,

律师辩护的成功使他逃避了 法 律 的 惩 罚 。

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 律师完满的履行了

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契约, 维护了当事人

的利益, 也体现了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

举足轻重的重要存在价值。 但是,从社会公

共利益的角度考虑, 很多人因为律师的成

功辩护而对律师这个职业产生了很强烈的

负 面 看 法——

不 仅 是 站 在 控 方 的 角 度 而

言 , 更 是 从 一 般 公 众 的 普 遍 道 德 意 识 出

发——

律师是专门帮助坏人说话的。 这就

同一般公众的普适性的伦理道德观念——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是背道而驰的。 律

师要维护当事人利益此时就同社会公共利

益的要求发生了冲突, 社会对律师实现实

质正义的职业期待同律师在现实中提供的

法律行为此时也发生了尖锐冲突。

3.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 程序

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具有不可估量的

重要价值, 我和王琳也曾对这个问题有过

专门的论述

现代社会对正义的理解包括

两个方面: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

是指在国家权力介入后, 同当事人打交道

的各方的每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必

须严格在法律所规定的框架内和依照法定

的程序进行。 实质正义用我们普通公众都熟

悉的话说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在现

代诉讼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有着同等

重要的价值,在美国程序正义被最高法院一

再的强调,以至于在司法活动中程序正义比

实质正义有着更高的价值。 忽视程序正义的

实质正义,实质是毒树之果的非正义;而盲目

追求程序正义,偏废结果的公正,其正义与法

的终极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也就失去了灵魂

而变得无意义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很多

时候都存在着冲突,例如,侦查机关为收集

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而进行刑讯逼供,暴

力取证,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辩护,

律师便会竭力证明侦察机关的取证途径不

合法,从而排除相关证据的使用,为当事人

政法·社会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