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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可知,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条文中对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


给 予 了 明 确 的 保 障 , 但 我 们 仍 应 当 看 到 现 行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具 体 程 序 的
设计上
仍有局限。特别是许多制度的缺陷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使得律师的权
利 难 以 得 到 保 障 ,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 从 而 给 法 律 实 施 带
来困难。

我就以律师在侦察阶段的诉讼权利来谈一谈我的认识: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都要经过批准或变相批准

2、不能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3  

、 限制会见的时间和次数

4、限制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

5、会见时派员在场

我认为,侦察机关工作人员普遍觉得,如果允许律师介入将会给案

件的侦破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会加大了侦察机关的破案难度,犯罪嫌

疑人通过对律师的咨询就可以更好的保障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能会将一

些对自己不利的问题隐瞒不讲或者改变讲法,使许多案件难以侦破。因此

为了保障案件能够及时侦破,侦察机关基本上不批准律师会见,偶尔批

准的也占相当少的比例。而即使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间也会一

拖再拖,错过最佳时机。关于时间和次数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但是在

实际生活中,律师不可能没限制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也经常看

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正在交谈时,就会有相关人员来催促,阻止继续

会面。在谈话内容方面,法律规定了很多律师可以行使的权利,但在实际

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其他与案件 无关的情况外,绝

对不可以涉及案情,否则在场的侦察机关工作人员将会进行干预。这样将

会导致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很难掌握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从

而也就无法有针对性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没法有效

的行使权利,律师则无法了解到案件的关键。至于在会见时派员在场,在

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是

 可以。但现实中几乎都会派员到场,这样的话犯

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敢向律师陈述案件的有关情况,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

疑人时侦察机关派员在场,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 进行充分的交流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