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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
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
般的债权关系,继而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
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 折衷说的结论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

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

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

2.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司法部门似乎赞同并谨慎地采纳了折衷说。

1989 年 8 月,河南省信阳县人民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靖志平有期徒刑

6 年,这可能是我国第一起对婚内强奸

的有罪判决。

1999 年 12 月 24 日,上海市青浦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明

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我们似

乎可以发现司法部门对婚内强奸案件的基本态度: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丈夫强行将妻子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除此之外不支持妻子控告丈夫强
奸罪。

二、婚内强奸不为罪的社会危害

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强奸发生以后,作为妻子不但得不到大家的同情,反而被

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应由司法部门介入进行处理。这是因为社会上的一般认识,
在性关系上,妻子根本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一个好的妻子应该是

顺从 的,应

该对丈夫 尽责 ,即使遭受丈夫强暴,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在古代,妻子根本
没有任何控告丈夫的权利,妻子即使控告属实,也要被判罪。从这种陋习中可以折
射出以下真相:人类自进入父系社会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可以说就是男性对女
性性奴役的历史。既然男女不平等,丈夫也不容怀疑地享有性专制权,而妻子必须
服从,所以在整个奴隶时代、封建时代甚至一直到现代社会,婚内强奸尽管经常发
生,却从来就没有作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被提出来,更没有提高到犯罪的高度。其实
这就是所谓婚内强奸中的

丈夫豁免 。也正是在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还在悄无

声息的深刻影响下,到了现代,即使婚内强奸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来,绝大多数人
也坚持认为这是属于家庭伦理问题,对于进行强暴行为的丈夫不构成强奸罪。这简
直是对广大妇女的又一次奴役,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的肆意践踏。

其实,婚内强奸只是家庭男尊女卑现象的冰山一角,背后是数千年来男女权力

不平等的事实存在;虽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坚持男女平等,但是事实情况并非
如此,妇女在很多方面一样受到不公平待遇。坚持妻子有权控告丈夫犯强奸罪,是
对数千年来父权制社会血腥暴力的当头一棒。现在应该是大力加强公民教育,深化
大众对女性性权利认知的时候了。

我国新旧两部《婚姻法》都明确宣布: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

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不仅包括男女社会地位等的平等,当然
也包括在性生活中夫妻在性权利上的平等。那种认为妻子负有随时顺从丈夫性要求
的义务而不能进行拒绝的主张,是

"男尊女卑"的落后的封建意识影响,是对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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