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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应在本规定中留有兜底条款

,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 

  

2 拓宽消费者权利范围 

  现行《消法》仅仅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消法》(征求意见二稿))也没有太多的拓展,

但从现在实践分析

,这些已远远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考虑到现实情况和结果的严重性,

《消法》急需增加消费者的如下两项权益。

(1)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籍贯、

职业、工作单位、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以及其他本人不
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均要作为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由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经
营者经常会要求消费者留下个人信息

,并将该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并且十分可能被某些不

怀好意的人利用

,现实证明消费者信息泄露非常严重,这也是与《刑法修正案(七)》相协调的要

求。

(2)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和健全消费品召回制度特别是强制召回制度,防止召

回流于形式或者成为经营者的变相广告

,并注意与相关规定的协调性。 

  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为了避免保护部门利益的立法

,可以在附则中授

权国务院适时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对消费者权利进行实时扩充。 

  

3 明确经营者的概念,扩大经营者的行业范围 

  明确将经营者的概念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特别强调非法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将从事客运业、旅行社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摄影、冲印业、洗烫业、美容业、医疗业、物
业管理业、演出业等行为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明确纳入《消法》的范围

,并在该法的第三章的

《经营者的义务》部分对其义务予以明确规范。

 

  

4 建立消费者权益调解、仲裁机制,增加集体诉讼制度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现有的维权程序只有诉讼程序的可行性较高

,但消费者如果

通过诉讼程序维权

,必须严格履行民事诉讼法的复杂程序,再加上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多,特别

是经济比较发达地方的基层法院

,因此存在维权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等的问题。为了及时解

决消费纠纷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克服上述弊端,建议在仲裁委员会中建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

”,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简易仲裁程序规则,尤其方便小额纠纷的简

便仲裁。

5 完善受害消费者事后救济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

,消费领域问题频发,特别是在食品和医药行业,受害者人数众多,具有较强

的群体性和群发性

,而且受害者不局限于某一个小小的地域范围,而往往是跨地域,有时遍布

若干个省市甚至更广。如

,“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遇此情形,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各地

政府临时决定

,动用财政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给予救助。如,“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全国各地

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文件

,拨付专项财政资金用于食用问题奶粉患者免费医疗救治。但就此并

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长效救济制度

,这种情形毕竟不是也不能成为常态,且存在诸多弊端。一

方面

,政府对于受害的消费者支付医疗等费用,仅仅是一种应急措施而已,遇事临时决定,救助

资金无保证

,救助也不彻底,并且使用财政资金的审批程序较多,时效性不足。另一方面,放纵了

经营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为此

,我国应当建立完整的救助制度,给受害者以更好的救助,及时、

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6 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位追偿权 

  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位追偿权

,即消费者协会为受害的消费者统一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后,依

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因消费品问题致消费者损害的企业进行追偿的权利。这样既有利于减少诉

,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特别是在消费者群体伤害事件之中。 

  

7 完善消费者的求偿权,提高经营者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的幅度,规定最低赔偿金制度,增

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幅度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消法》第

35 条规定消费者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