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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形式的目标、质量、安全文明管理补充协议,约定发放各种形式奖金,违背原合同实质
性条款增加工程造价。

  (二)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

  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工程项目,发布了合同范本,制订了合同通用条款。而部分项目在签
订合同时,根据项目自身特点,通过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对合同范本中的通用条款进行
了修改,而项目结算时却未依据专用条款、仍沿用通用条款的约定进行结算。如某行业通用
条款规定,工程主要材料依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及不同分部分项工程权重按照指数法结
算价差,而该项目专用条款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约定除属政策性价格调整的材料外,
其他材料的价格一律不予以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承包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但
该项目在结算时,却对所有主要材料均进行了价格调差,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

  (三)通过工程变更和索赔,将应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

通常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单子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

及相关施工规范依据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并明确约定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然而在
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以各种理由,提出各种变更和索赔,规避其合同义务,增加工程造
价。如某工程技术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必须采取的各种降温措施,商务条款也明
确规定这些措施引起的各项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然而承包单位以其投标报价未考虑混
凝土冷却费用,而要求变更增加通水冷却设施及费用,不合理增加工程造价。

  (四)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损失由业主承担,增加工程造价。

  一般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单位交付合规和优良的建筑产品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但施工
过程中,由于施工管理不到位部分分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而对这些质量问题的进行后续
处理的费用往往金额较大,部分业主简化管理,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反索赔,甚至补偿相关
费用。如某工程在施工工程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及管理不到位,造成主体工程出现裂缝,
业主无视合同价款中包含了所有工程完建、检测、维护和修补缺陷等费用的合同约定,补偿
承包单位裂缝修复费用,不合理增加工程造价。

  (五)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

  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清单单价变更均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
于变更的清单子项时,应采用该子项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的清单子项时,
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子项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
位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子项可供参考,则由监理单位业主
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由于监理单位把关不严,有些变更单价未严格依据上
述原则组价,增加工程造价。如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不锈钢爬梯,其变更单价未参考工程量
清单中的类似项目确定,而是根据定额重新确定,增加工程造价。

  (六)工程量计量原则违法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工程承包合同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中,一般对各个工程量清单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