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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这也是划分法律关系主体风险转移责任承担的依据点。我认为以受益人银行决定接受贷
记划拨时作为网上支付完成时间比较合理。

 

  以上所述只是网上支付风险存在的宏观因素。从微观上看,电子商务的不安全隐患无非
来源于三个层面:技术层面、人为因素和法律缺陷。

 

  

 

  二、网上支付系统的技术风险

 

  

 

  (一)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受到质疑

 

  为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目前国内外出现了许多保障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安全的协议,
然而我们目前的技术水平是否有足够的科技能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完美的技术抵御来
自全球各地对交易系统的可能入侵?是否有能力提供消费者难以伪造的身份认证?传统的
书面交易不容易涂改,但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
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为了应对不法分子,目前,各开办网
络银行业务的银行纷纷出台各种技术措施应对不安全因素。然而技术支持与保障不可能自然
延伸到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难以有效地防止欺诈。支付第三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
易欺诈的发生几率。这种模式最开始是由支付宝提出的,只是很遗憾支付宝更多的只是使用
于B

2 C领域的小额资金支付,把这种模式照搬到B 2 B领域必然有排斥反应。而且我不禁

要问: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是否有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呢?如
果有,是什么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利,由哪个机构来监督管制?如果没有,它的合法性就
受到质疑。

 

  (二)安全认证机构不规范增加网上支付风险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安全认证机构,
在金融界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公正性。认证机构有权要求用户提供认证所必须的正确相关信息,
并随时检查用户使用证书的情况,证书机制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私密性和不可
否认性,从而保证电子支付安全。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认证机构市场准入
机制、运作的程序、相关责任人的义务等,缺少有效的监督。作为公正和权威象征的认证机构
如果本身机制运作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话,怎么给广大消费者网上支付足够的信心?

 

  

 

  三、网上支付法律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商业信用危机冲击网上支付安全,网上支付的信用问题是不可根除的隐患,信用机制
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

2 B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很多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采取站内买

卖双方互评的方法反应信用程度,但这项指标只能作为一项辅助的参考,无法从根本上防
止骗子互相作弊,无法保证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用。同时,法制的不健全助长网上支付风险,
我国法律对网络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的网络立法主要停留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运行、
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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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上的里程碑。我们必须在加强技术保障、建

立社会信用机制的同时,加强网络法制观念的培养和网络法制环境的建设,期待更专业化
法规以及配套规范的出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电子支付法》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够,我国没有专门的电子支付制定法,仅有一些行业规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