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
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年
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
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
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
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
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
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和期限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
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
管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