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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调整税收政策,把纳税人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意义及征管建议。

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已不是单纯的税收管理问题,主要是税收政策失误造成

的问题。为解决好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实施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此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方法,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

1、投

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当期允
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
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

“扣除率”)计算。2、成本法:

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
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
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

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
用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按照

“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

许抵扣其进项税。笔者认为,按成本法可能更适于征管,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
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业务量,使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
入产出、耗用等工作中,从而更好的掌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