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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法活动

, 就不得被解雇。

1966 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颁布了《关于学院和大学管理的声明》,充分强调了加强

教师、校长、董事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指出在学校制定重要政策以及进行重大决
策时,要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教师不仅享有自主决定课程的设置、选择教学
和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的权利,有权制定同教学过程相关的学生生活方面的政策,而且还有
权参与制定涉及学校教师权利和地位方面的政策,包括聘用、晋升、解聘教师,授予教师终
身教职制以及增加教师工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此外,在校长的遴选、院系负责人的确定
方面,也应该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为了保障教师广泛参与管理的权利,声明要求学院和大
学制定保障教师参与管理的组织原则与制度,建立学院、大学的各级教师代表机构,通过教
师选举组成各级教师委员会以及教师评议会、教授会,充分保障教师履行民主管理的权利。
最后,声明还建议学院和大学建立教师、董事会、校长之间的长期协商机制,包括实行三方
谅解备忘录的机制,建立特别联合委员会和常设联络委员会,以及扩大学校管理委员会和
董事会中的教师代表等方面的措施,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1972 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布了关于集体谈判的声明,明确提出将把集体谈判作

为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实现高等教育目标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遵循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制定的
原则声明,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全体教师的经济、职业利益;遵循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关于学院
和大学管理的声明,建立大学的民主机制,充分保障大学教师参与管理的权利;遵循美国
大学教授协会在

1940 年、1958 年、1971 年声明以及其它声明,保护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

制;建立明确快捷的处理教师投诉的机制,保证受害教师能够及时得到帮助。此后,越来越
多的大学教师以及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各地的分会开始通过集体谈判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截止到

1976 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用于集体谈判的预算占到了 31% ,开展教师集

体谈判活动成为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此外,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通过集体谈
判,不断促使法院接受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合理建议,成功地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法院在
处理相关案件时也会参照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所制定的有关原则声明。

1972 年,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提出的教师经过一定年限的服务就可享有终身教职的主张

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在

1994 年的一个判例中,根据国会在 1987 年通过的《反年龄歧

视法案》的补充案规定,判定高校不得强迫教授退休。由此,退休的决定权也完全掌握在教
师个人手中。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倡导的宣言使人们对学术自由理念有了更深的认识

, 也吸引了学术

界其它组织的参与。此后,《关于教师解聘程序标准的声明》、

《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

建议性规定》、

《后终身教席审查意见》等文件先后出台。在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努力下

, 这些

大学的行会性文件成为人们处理学术自由事件的准则。终身教职成为常规性制度

, 美国几乎

所有的研究型大学

( 97%) 和四年制学院( 99% ) 都实行终身教授制度。大学教师获得了一

种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

,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维护了学术职业的安全和尊严,

成为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自由的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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