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采购方式和行为不够科学和规范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建设存在着立法层次低、不统一、不配套等问题。
1.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透明度还有待提高。很多地
方的采购主体未能以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布采购信息,致使应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过少,
不仅有失公平,也未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二是供应商资质审核不规范。在实际运作
中,一些地方资格审查程序过于简单,虚假中标或中标后违约现象严重;还有的地方搞地
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达不到全面竞争的效果。三是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人为
的因素过重,影响了政府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致使评标标准执行不严,重价格轻质量、重表
象轻内涵,甚至出现人情标、虚假标,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
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
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政府采购管理
机构和操作机构分工不明确;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
3.政府采购方式不够科学。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达到专业化,与客观发展不适应。
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方式运作中,一是过分强调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竞价无限化。公开
招标采购虽然在公正、公平和竞争性方面有其独特优势,但其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效率较
低,采购成本也较大。二是采购方式随意化,采购行为缺乏规范性和公平性。有的地方没有
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实施条件进行选择使用,为图方便,随意简化招标程序,甚至还掺杂
行政意志,使招标走过场,从而使采购活动及其物品的确定失去了公平竞争性。
4.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采购活动分散,形不成合力,不能发挥政府采购
的宏观调控作用;采购规模不大,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范围偏小;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不明确,以及政府采购制度难以推行等。
5.缺乏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建立。没有年检制度,供应商临时性投标,
“一锤子”买卖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