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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

“数个部门不能保证一个食品安全”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监管的主要依据——食品标准就有 2000 多个,涉及安全标准的有

500 多个,仅 2010 年有关部门就制定、发布新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95 项,而即使这么多的标
准仍然受到人们的批评,因为还有许多标准没有制定出来或不完善。

”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食

品安全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诸多食品的统一安全标准尚未形成,复杂多样的食品安全
标准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各监管部门各自执行现有标准,而现有标准之间缺乏协调
冲突较严重;其二,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农药残留物限量、污染
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限量等许多指标均低于国际标准。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标准较低,不足
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另一方面导致了出口受限。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标准化法》、

《农业法》、

《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食品标签标注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

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但这

一法规体系仍然不完善。

 

  第一,缺乏协调性。我国现有的数量繁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于大多是在不同时期制
定的、不同部门制定的,存在许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平行法之间的重复、矛盾,而《食品
安全法》实施时间较短,该部法律中存在着大量诸如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

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的规定,使得其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

于后续配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

 

  第二,处罚不严。我国《食品安全法》第

96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

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
款十倍的赔偿金。

”可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但是相

对于违法者高额的利润,惩罚力度还是十分不足,并且处罚金额以货值金额为准,而不是
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这不但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且会纵容违法者。

第三,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得很少。而民事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人的
损失非常重要,同时也可大大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

  食品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体系相对来
将比较成熟、完备,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立法完善。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
使之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我们需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

 

  (一)明确食品安全的目标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

“食品安全即指按照预期用途制造或食用的食品,不会对

消费者造成伤害。消费者最终消费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
储存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 

  食品安全的目标是要减轻食源性疾病,为未达到此目标,需要对从

“农场到餐桌”整个

食品链的管理,需要将预警原则和追溯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行运用,将饲料和食品以
及它们的成分进行追溯。

 

  (二)整合相关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