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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报价单位大小

的理论含义

  一般来说,股票价格高低本身对其在市场上的表现没有影响,但是价格的离散程度却

会对其在市场上的表现产生影响。在大多数的市场上,最小报价单位(即价格的离散程度)

直接同价格水平相联系,因此,价格水平也就间接影响股票的表现。

  最小报价单位的大小对市场有如下影响:

  首先,报价单位越大,相应地买卖价差也就越大。因此,在关于买卖价差的决定因素中,

报价单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

  其次,如果交易对手能够自由选择交易价格的话,大的最小报价单位有排除发生交易

的 可 能 性 。 最 小 报 价 单 位 的 存 在 使 得 价 格 产 生 了 不 连 续 性 , 产 生 了 交 易 成 本 。

Demsetz(1968)第一个研究价差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如交易成本太大,或者最

小报价单位太大,交易就不能完成。

  第三,如果报价单位太小,也会影响市场的及时流动性(

immediate liquidity)。为了深

入研究这一问题,我们来研究报价撮合人问题(

quote- matcher problem)。报价撮合人的策

略是利用包含在已经存在的委托单中的信息。当一个大的限价委托单来到市场的时候,报价

撮合人有在那个委托单到来以前进行交易的动机。报价撮合人将试图在大的委托单到来之前

提交委托单,并在大的委托单执行之后价格的回复过程中获利。结果,其他做市商进行交易

将冒着被报价撮合人跳过的风险。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做市商将提交小额委托单,因

此市场的深度下降。减少报价撮合人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严格执行第二优先原则(时间优先

原则)。对报价撮合人来说获得对大额委托单优先权的唯一方法是通过价格。然而如果报价

单位太小,则

“做市商可以很便宜地提交一个报价或者一个价格稍微有利的限价委托单,从

而利用价格优先获得主动权

”。一个合适的最小报价单位和时间优先原则的结合可以保护做

市商的限价委托单。只有上述两条原则得到加强,报价撮合人的问题才能大大消除。总之,

一个较小的报价单位会损害市场的深度,这也就是我们看到许多市场采用较大的报价单位

的原因。

  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报价撮合人的问题对深市和沪市的交易结构来说并不显得迫切。原

因在于:第一,市场上没有指定的做市商,市场的流动性是由投资者提交的限价委托单提

供的。这样,深度更多地独立于报价单位。另外,

Harris(1990 和 1994)对报价撮合人的讨

论主要依据一个隐含的关于匿名的假设,如果报价撮合人必须公开自己的身份,他会破坏

自己的声誉,结果在以后的重复博弈中受到损害。由于中国的深市和沪市是高度透明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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