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
(教师)
的培训、考核、评审和其它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技术等级的金星二级进行定期的修改和编排
(七) 负责举办全国优秀教练员
(教师)的交流会(可利用全国大规模比赛期间进行或按行政区
域进行分片交流,然后汇总
)
(八)负责指导地方对一级和一级以下的体育舞蹈教练员
(教师)
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的教练员
(教师)
发展计划
(二
) 负责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教练员(教师)
的培训、考核、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荐和申报体育舞蹈国家级教练员
(教师)
的人选名单和材料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体育舞蹈联合会(未成立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地区可委托相关部门
代行职能,下同
)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
的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申请授予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凡开展体育舞蹈活动的
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限
,
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类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业务培训的内容必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的培训
大纲要求设置。国家级教练员
(教师)培训班的师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
舞蹈联合会选派。一、二、三级培训班师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从一级
以上教练员
(教师)
中选派。
第十一条
国家级
(A、B、C、等)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
和外语。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
(教师)
培训的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和教学实践。
第十二条 国家级 A、B
、
C 等的教练员(教师)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
合会组织的业务提高培训以及考核,根据最新的考试成绩重新确定等级。未参加提高培训者,则视其情况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