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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德国 

  德国首先从法律上确定了回收废电池的义务主体,从根本上解决了处置费用的问题。由
一个非盈利性机构

GRS 严格操作整个系统,废电池在收集、运输完成后,进行严格分类、处

置和回收。德国对废旧电池回收管理有着自己的一套严格规定,政府要求消费者将用完的各
种类型电池必须送交商店或废品回收站,商店和废品回收站必须无条件接受废旧电池,并
转送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处理。对有毒性的镍镉电池和含汞电池实行押金制度,当消费者拿旧
电池来换购新电池时,价格中可以自动扣除押金。

 

  

 

  

2.3 日本 
日本一直在谋求走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道路,在回收处理废弃电池领域也一直走在世界

前列,其早在

1993 年就开始回收电池,汽车用铅酸蓄电池目前已经全部回收,并有成熟的

处理方法。其他二次电池的回收率也已达

84%,采用的方法是在各大商场和公共场所放置

回收箱,依靠电池生产企业的赞助实施回收。目前回收的废电池

93%由社团募集,7%由电

池生产厂收集

(含工厂废次电池)。如铅酸电池,日本可做到 100%地回收,二次电池和手机

电池也正在通过生产厂家的配合积极开展,而且特别是回收锂离子电池中的钴本身也利润
可观。
  

3 对我国发展该行业的建议 

  

 

  

(1)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废旧电池回收产业的扶持力度。 

  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使企业建立逆向物流系统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外部强制力
量。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应明确规定生产企业、销售企及消费者的责任、义务、权利以及违反法
律法规将受到的处罚,确立制造商责任制,明确生产企业有义务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处理
销售企业有收集废旧电池并运送到储存点或回收处理工厂的义务,消费者有将废旧电池送
到收集点的义务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经济激励手段,若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经
济激励手段将很难实施。

 

  

 

  

(2)实施一些合理的经济刺激措施: 

  

①对电池的原材料及回收废品制定合理的价格。 

  由于我国现行的电池产品价格中,只计入了生产成本,而并没有考虑电池本身的价值
以及电池原材料在开发过程中对外界环境造成破坏与污染所消耗的环境容量资源而产生的
代价,这就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电池产品的价格偏低,低价使用使人们产生资源丰富的错觉
从而误导消费者对于电池的不充分利用,随手丢弃。

 

  

②开征污染税(费)。 

  对未实施逆向物流的电池生产企业开征特殊行业污染税,其实质就是我们对生态环境
容量制定价格,以税的形式将环境容量出售给企业。这也完全符合当前国际上认可的

“谁污

染,谁付费

”的原则。 

  

③实行特许交易制度。 

  由于废旧电池不可能完全被回收利用,因此政府就可以建立一种机制,再保证回收比
率的前提下,根据每个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给予其相应的废旧电池回收数量,承担
相应的责任。一旦某一家企业不想或无力实施废旧电池的逆向物流,就可以准许他通过支付
一定费用,将这个责任转嫁给第三方逆向物流。

 

  

④发放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