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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赔偿的范围

保险赔偿的范围,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大体说来,具体包

括如下:

1.保险财产的损失,影响保险财产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很多,大体包括保险金额与保险

价值比较、足额投保与不足额投保、免赔率或免赔额的约定,残值的价值等,无论如何,保
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施救费用。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或减轻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而支付的必要的与合理的费用。这里须注意几点:

1)施救费用是发生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产生的费用,即使是为

了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支付的必要的与合理的费用,也不是施救费用。

2)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第 42 条第 2 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

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
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
财产受损时的保险额是二个概念。换言之,从理论上说,保险人有可能在两个保险金额之内
承担保险责任。

3)施救费用的给付,是否受不足额投保的影响,即存在不足额投保时,施救费用是否

应比例受偿,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台湾省的保险法对此有明文规定。我国的保险实
务中是适用比例受偿原则的。

3.损失确定费 br>我国保险法第 49 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损失确定费
的给付,是否受不足额投保的影响,即存在不足额投保时,损失确定费是否应比例受偿,
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台湾省的保险法对此有明文规定。我国的保险实务中是适用比
例受偿原则的。

4.法律规定或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
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