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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实,保险人自第

34 日起在法律上即丧失了拒赔的抗辩权。 

  其二,关于保险人核实损失,确定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及时履行赔付的义务。

 

  在这项义务中,保险人应当依法完成三个具体的行为:保险人单方面确定赔偿数额,
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实际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通过核赔,确定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随即就是评估保险事故造成的实
际损失,结合保险合同对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免赔额等的约定,确定最终保险金赔偿
或者给付的数额。当然,实践中,这个数额未必得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认可,因此,
在保险赔偿环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达成保险赔偿协议。

 

  关于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的时限,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
险赔偿协议达成后的

10 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就保险赔偿金先予支

付的情况做了规定。

 

  保险人一旦违反上述义务,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赔偿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实践中,

“损失”应当理解(我)因保险人迟延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而给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保险赔偿金的同期

银行

利息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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