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
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
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
14 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
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 14 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
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
15 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
第
3.2 条执行(此处的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
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造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
工结算时支付,超过
10 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
度款中支付。
四、违约处罚: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 3 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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