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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损失

126460 元;

  二、原告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被告,并协助被告向第三者追偿

;

  三、原告投保的汽车残体归被告所有。

  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以原诉答辩的理由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对工务段投保汽车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结
论为:该车损坏需要的配件的价值和修理费为

80110 元,运至生产厂家修理需支运费

15372 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车辆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损失险,上诉人应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负
赔偿责任。该

“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应

按照本

“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没有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上诉人为理由,不予赔偿,显属不当。原审法院没有委托有关部门对车辆定损,推定为全部
损失,并将汽车残体判归上诉人,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相
悖,应予纠正。据此,该院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

  定,于

1994 年 5 月 30 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

;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

;

  三、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购汽车配件款及修理费共

80110 元;

  四、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将车运至厂家修理的运费

15372 元。

  【评析】

  工务段的保险车辆发生损失险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在第三者

因故不能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先予赔偿,这是本案处理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

1983

9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投保
方向保险方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

”本案应直接适用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

……,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