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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做法,该科长称,这与他们公司无关。

  

  在向人寿大丰支公司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徐先生一纸诉状将人寿大丰支公司告上了法
庭,请求法院判令人寿大丰支公司赔付其保险金

12 万余元。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

回,今年的

8 月份,他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诉,但是申诉状递交至今也没有任何回音。

 

  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规范  

  
  
  徐先生认为,自己花了近

2 万元购买保险,最后不仅没有得到赔付,连所交纳的保险

费都没有了,还落下了

“骗保”的骂名。他一定要为自己和死去的妻子讨回一个公道。  

  接到徐先生的求助后,记者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该公司综
合部的柏经理表示,此事法院已经有了判决,

“毕竟人家死了妻子,心情可以理解,公司也

没有和他较真。

”但对于此事的具体情况,柏经理称不方便向记者多说,除非得到上级公司

的同意。

  

  当天下午,一位自称是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负责人的柏根榕经理给记者
打来电话。据他介绍说:公司接到徐先生的理赔申请后,便根据相关程序,被保险人的相关
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发现徐妻早在

1998 年 8 月 6 日至 9 月 2 日,曾因脑出血、高血压在

大丰医院抢救治疗,而被保险人的投保时间为

1999 年 12 月。  

  

“这一现象引起了本公司的高度重视,2005 年 1 月 13 日,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了解

后得知:业务员邹某和被保险人是通过熟人介绍后认识,非原来就是朋友关系,而且当时
还是在公司另一名老员工陪同下办理的这项业务,在投保之前,业务员根本就不知道被保
险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

”柏根榕经理告诉记者,整个办理过程业务人员都是按规范操作的。 

  至于人寿公司设在医院的驻院代表一事,柏根榕经理认为,其主要功能是为已投保的
客户提供理赔帮助,并协助公司调查人员调查有关病历。这是完全符合司法程序的行为。

“法

院判决我们胜诉了,但公司还同意退还徐先生已经交纳的

1 万多元保险费。但是这个数字和

徐要求的相差甚远,所以事情也一直没有能解决。

”  

  法院:可以申请再审

  

  

“如当事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再审,我院将依法立案,从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全面

复查,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大丰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徐俊华主任对记者称,法

院对该案的判决是恰当的,合乎法律规定的。这类案件不排除保险业务员的夸大宣传或隐瞒
重要事项的问题,但是法院判决讲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法院是不能随意主张徐先生的申请。

 

  日前,记者获悉人寿保险公司答应可以退还徐先生

1 万多元保险费,另外还可以从同

情的角度出发给予其

5 万元以内的补偿费用,但这个费用要向上级公司申请,尽量和徐先

生达成协议。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跃东:在人寿保险过程中,被保险人应该由专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