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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社会在进步,技术在发展,定额越是追求全面,越是事与愿违,很
难达到预期的目的。时间上的滞后性和内容的呆板常常会使人在使用定额时处于进退两难、
十分尴尬的境地。另外我国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和有关费用以
及相应价格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以此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基本上属于社会平均
价格。这种平均价格可作为市场竞争的

 参考 价格,但不能充分反映参与竞争企业的实际消

耗和技术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公平竞争。

 

 1.3 工程造价全面成本管理的理念尚未形成 目前,对于造价管理的理解只停留在预算上,
致使工程造价管理缺乏全面而系统的定位,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的管理,对工程造价的
控制主要侧重于事后核算,即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对其他阶段的控制显得较为薄弱,从
而造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超支。

 

 1.4 设计变更随意性大 由于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随意性大,给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带
来诸多的问题,工程项目应该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额度的审批程序,实施中各阶
段的工程造价实际发生额度也应控制在限额以内。但很多建设单位急于开工,又没有做好必
要的准备,对投资额度的要求,建筑标准的把握,装潢标准的把握,设计深度的审查,招
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合理与完善程度没有严格把关,造成边施工边变更,对施工中的工程
想改就改,有的项目一改再改,对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监督,对更改造成的损失没
有相应的责任制约。

 

 

 2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签定公平合理的合同是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 工程在中标以后,施工单位将与建设
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也应具有公平性,严
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

 法律 效力。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合同的严肃

性,即合同一经签订就不得单方更改,合同便成为日后双方行为的准则。从造价角度看合同
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因此在中标之后的签约阶段,承包商应
据理力争签定公平合理的合同,为造价管理打好基础。

 

 合同条款中语言应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任何这方面模棱两可的文字,
都可能给承包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我们知道,承
包商一般至少具有以下权利:①享有工程预付款的权利;②按期收回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
权利;③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时索赔的权利;④业主违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承包商在限制业主提出过分要求的同时,应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管理办法,结合实
际情况争取更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