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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制保险公估行 

  合作企业是法人企业,有独立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企业的合作双方仅以
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无须负无限连带责任。允许成立合作制保险公
估行,既能保持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所具有的人数较少、内部联系紧密、合作人之间凝聚力强
的优点;又因其仅要求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取得保险公估人资格的人
进入保险公估市场,从而繁荣保险公估市场。当然,因合作人仅对合作保险公估行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为保护委托人利益,应适当提高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注册资本金;同时,强调
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成员,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转嫁因其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
损失应由其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