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工作满
8 年。
(三)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
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
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
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
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
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
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
计工作满
12 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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