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的权利
,有过错的第三人就会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为此,各国保险法都规定被保险人
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利益
,而且在保险代位追偿过程中要积极协助保险人。如果被保
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利益的
,保险人可以拒绝对被保险人赔偿或作其他处理。同时,如
上文第一部分所述
,设立保险代位,目的就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其获得双重
利益
,避免道德风险。因此,不允许保险人获得超过赔款金额的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所以
,代位求偿权就其范围来说,只能是小于或等于保险赔偿金额。
4、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或依
约定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
,如已取得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往往为节省
时间、精力
,多要求保险人赔偿,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
偿权。所以
,求偿权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自动转移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放
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但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已
取得代位求偿权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于第 44 条第 1 款:
“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
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此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
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
利
,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目前的财
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公司
,并协助保险公司向
第三人追索。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实质性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于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之前
,仍具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主要有
两点考虑
:第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乃被保险人固有的权利,若被保险人在未获相应补偿前草率
将索赔权移转给保险人
,将面临无法向第三人求偿的境地;第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即将索赔权移转
,而将来因故未获保险金赔偿,将面临未得先失、两俱落空的尴尬局面。故各
国保险法均规定
,保险人须先给付保险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
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若追偿所得少于保险金给付额
,由保险人
自担风险
;若追偿所得超过保险金给付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
权
,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例如,我国保险法第 44 条第 3 款即规定,若第三人造成被保
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
,被保险人仍可对其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向
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限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 68 条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在人身保险领域
没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一说。这个观点已为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认同
,《保险法》关于保
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也是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章节
,在各类专着、教材中,也往往将对保险代位
求偿权的论述置于财产保险之章节中
,以表明保险代位求偿权乃财产保险领域所普遍适用的
一项制度。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追偿对象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 47 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 45 条
第
1 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
,可以认为,1、原则上,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