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
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
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
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8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
5 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
5 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8 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
5 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