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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

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

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 5 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

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8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10 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

5 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

5 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8 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

5 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