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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业发展的教训值得我们汲取。

4.由于资本的趋利本性,外资保险公司在时机成熟时必然会充分利用其在华建立的机构,

以参股、购买我国保险公司股票、收购我国保险公司等

“隐形进入”手段,渗入我国保险业或其

它经济部门

,从而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挑战。

二、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依据

就保险业同国民经济的关系及其自身结构体系

,以及世界各国在对外开放中所达成的共

性经验和原则看

,科学合理地选择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应立足于以下几个一般原则:

1.立足于本国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潜力。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或发展潜力越大,

对保险的有效需求就越大

,对保险供给的需求就越大。

2.立足于本国保险供给和需求平衡情况。国内保险供给充分,甚至保险产品供大于求,则

对引进外资的需求就小

;反之,若本国保险供给不足,供给小于需求时,就应扩大对外开放。这是

确定引进外资资本量的依据。

3.考虑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受和吸收能力。包括:(1)本国保险业对外来保险业冲

击的承受能力

;(2)本国国民对保险产品的消费水平;(3)本国科技力量对所引进保险专业技术

的吸收、消化、接纳和创新能力

;(4)国民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等。这为选择所引进外资企业的技

术和产品提供了坐标。

4.充分考虑本国保险市场结构均衡和完善情况。这是选择引进外资企业类型,如选择财产

险资本还是人身险资本

;是选择原保险资本还是再保险资本所应考虑的。

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则外

,特定时期保险市场开放策略的抉择,实际上应更多地立足于该时

期本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状况

,特别要立足于弥合或缓解本国保险市场发展中最突出的迫切问

题。我国保险业目前的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

1.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

“低通胀”战略的成功实施,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相对而言,保

险供给相对过剩

,出现了按保险资本金计算的

“供给大于需求”的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从而造成空前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甚至引发了恶性竞争和市场混乱。

2.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是实现保险业风险分散和

转移的必要手段

,对一国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发展起保障作用。但因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陈

,更由于缺乏资金、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经验,目前尚未建立与直接保险市场配套的间接保

险市场体系。

3.由于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保险监管机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保险监管方法滞后,特

别是由于缺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再保险市场体系

,从而难以对各保险人形成公平、公正且有

力的技术约束

,造成保险监管不科学,难奏效,对保险业的监管尚处在幼稚阶段。

4.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承保技术、管理水平、产品创新、人才素质,还是在承保实力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