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
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
现场修复等工程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
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
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以
下简称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
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环保总局
”)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
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
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
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
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