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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

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包括水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
现场修复等工程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
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
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以

下简称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

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环保总局

”)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

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
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

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
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