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最终目标,这实质上也是市场机制合理、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规范
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

 

  

 

  二、对防范和化解我国金融风险的法律思考

 

  

 

  由于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显得尤为
重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政府如何运用金融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授权,政
府宏观调控的权利、范围、措施及效力均需法律明确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需要法
律确认,金融市场秩序需要法律建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法制化是中国金融市场建
设的必由之路,当然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一)改革金融监管模式,建立多元化的监督约束体系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四
个层面的立体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监管效率不高,金融
机构内部控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力量极其薄弱。政府监管方面,人民银行、保监会、
证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各自独立,实行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虽然分业监管符合我
国目前的金融发展现状,几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金融监管的整体效果来看并不
理想,联合监管显得软弱无力。

 

  为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要逐渐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因此,在完善
监管制度和监管能力的基础上,可考虑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再设立金融监管局,
形成有效的协调监管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在强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同时,促
进行业自律的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建立规
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披露制度及奖惩制度,处理好与法定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金融机构
本身要建立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
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建立内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系统。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
的作用。一是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监督
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二是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和利用媒体的曝
光功能,进行监督和揭露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三是发挥投资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监
督约束作用,这又涉及到有效的信息披露问题。

 

  

 

  (二)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多年来,我国金融立法长期滞后,且专业性法律层次低,操作性强的法规缺位情况严
重,极易导致该领域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不少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无法适应
世界发展新形势,部分法律还存在浓厚的行政色彩和相互抵触的情况。此外,我国目前金融
机构把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主要放在资产风险、财务风险和支付风险上,对法律风险认识严
重不足。金融机构忽视法律风险的代价是机构、人员被处罚甚至停业关闭,金融监管当局为
此付出的代价是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增加。按照我国政府承诺,入世

5 年后,对外资金

融机构要充分实现国民待遇,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的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如
果不尽快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填补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容易引发恶性行业竞
争,影响金融秩序。

 

  为此,针对我国加入

WTO 后新的要求,要及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废、改、立的工作。要

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补充性规定,并及时发布这些规
章制度,增强监管的透明度,真正作到以公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监管。同时,要加强金
融机构退出方面的法律建设,构建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相关法律要赋予监管机构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