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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应再追究投保人的过错。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运用限制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涉及到对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制约,其运用范围和程度必定应受到一定限

,主要体现在不可抗辩条款与下述几个方面的关系: 

    1.不可抗辩条款与除外责任的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所指的合同的不可抗辩性,一般不包括除外责任规定的内容,由除外责任条款
中相关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仍可抗辩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拒绝给付。 

    2.未缴纳保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规定:

“除非投保人不缴纳保费,否则,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之日起生效

两年后仍然生存

,则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其理由不是因为保单包含重大不实告知

而无效

,而是尽管保单有效,但投保人未满足保单规定的条件或是违反了保单条款;因此不可

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3.使用的几种例外情况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本身是寿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寿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
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认为下列情况下,寿险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因此不可

抗辩条款也不发生任何作用

:(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2)有证据证明

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蓄意谋害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被冒名顶替,即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

检取得合格证明而使合同生效。

 

    三、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应用与立法思考 
    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保险业的发展中由于保险公司拒赔过多引发

“信任

危机

”,在危机之中,有寿险公司率先提出在寿险合同中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

(如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效果很好,

大大缓解了信任危机

,其他寿险公司也纷纷效仿,渐渐就成为一种惯例。 

    在中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只限于年龄的不实告知之上,而对其它的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
失的误告、漏告、隐瞒

,也不管合同签定多少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

任。这种做法对被保险人是非常不公平的。近几年

,关于这方面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诉讼保险

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并有增加趋势,多是以被保险人败诉而告终。这种状况对于人寿保险等长

期保险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是一种致命的威胁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法》未采纳一般性不可抗辩条款,主要考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

,确实,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即投保人可能滥用该条款;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

不可抗辩条款

,也会存在严重问题,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保障将长期始终处于一

种不确定的状态

,而且保险人也可能滥用。所以,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不可抗辩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包括《保险法》在
内的各项商事法律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因此在今后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时

,

建议增加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因为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

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

,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

抗辩权利

,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促使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

展。当然

,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在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教训附加

一些条件。

 

    参考文献: 
    [1]吴庆宝.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1. 
    [2]魏迎宁.保险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6,01. 
    [3]朱铭来.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01. 
    [4]李玉泉.保险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