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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收费制度在我国体现为环境保护费的征收,它包括:⑴排污费的征收制度。主要拟订 三废 排

放标准,超过一定标准排污则收取一定费用。对于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即收费,进

一步严格收费的标准。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的专向基金,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

理。⑵征收环境生态补偿费。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没有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矿产资

源、能源的开采、森林采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区的建设

等。

  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通过政府事先设定某一区域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区或空间内可

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以此通过运用市场刺激

机制,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

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产品税和排污税两种。产品税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如

石油、煤、天然气、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税,主要是针对污染企业,进行从源头控制到生产行为控制的全程

控制,纳税主体主要是从事造纸、化工、冶炼等 夕阳产业 的生产企业。

  最后,环境抵押金制度。消费者在购买饮料等商品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

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待消费者使用完毕,若消费者按消费的数量退回包装物或容器,则销售者根据这些

数量退还给消费者预期支付的相应数目的押金;否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意愿返回这些包装物或容器,则相

应地不能取回预先支付的押金。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我们有必要放弃一点方便,而采取

环境保护的押金制度。

3、 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方面

1、完善环境税的征收标准。

首先,我认为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应该采用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来计征税费。有经验证明,根据单

一的排放浓度标准来征税,致使许多排放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逃避了缴纳排污费,这在

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公平性。

  其次,排污费的收费税率根据污染物对环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实行多标准征收。理想的税率计算方法

是通过国家各级环保部门拍卖含不同污染元素的商品的生产权

,同时与同类绿色产品的价格成本进行比较,

综合平衡来确定相关税种的税率。

  再次,注重间接课税手段的利用。例如,对于由于消费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产品

,宜根据污染程度采

取改变生产和需求结构的征管方式;对于其他产品则应当根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对其所用

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税率。

  最后,关于税费的管理和使用。环境污染税和产品税费的计征,应当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补助

资金,按专向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之所以对税费进行严格的专款专用,就是为了制止和纠正环境

税金被挤占、被挪用的的违法行为,以保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和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2、在征收排污费方面,关键是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费的收费力度。以往的收费标准定位较低,这导致大多数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

治理污染,因为相比较下来似乎交授排污费更合算一些,结果造成环境污染不但难以改观,甚至更为严重 ,

征费的初衷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其次,推广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内化的双收费制度。

  再次,实行按污染物的浓度、种类、数量等多维度的量值进行计征的标准,同时对于多个因素造成的污

染现象,即多因一果,实行全部征收排污费。

最后,同环境污染税金一样,通过独立核算,纳入专项帐户,保证资金的合理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