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过分强
调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社会公益、福利性,设施的运行
成本未能在城市水价中得到正确反映。
(
3)与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环境问题相对应的
外部成本没有在现行水价(费)体系中得到正确反映。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
立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收费制度。
由于水资源价值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有关的各项成本没有在城市水价中得
到正确反映,造成了相关效益的不合理分配和转移。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城市
水价(费)体系下,由于水价体系不完善、收费标准过低,相关的经济、社会和
环境效益不合理地从城市水利、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部门转移到了用水单位和
个人。这导致人们在用水过程中忽略了水资源的宝贵性,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同时使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正常运行经费难以保证,
新建改建项目筹资困难。因此,完善和理顺城市现行水价(费)体系,实现城市
水价的合理定价,对保障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城市建
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2. 全成本法制定城市水价
在对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水在城市中进行着不停的运动和循环。
这其中既包含着
自然
方面的运动和循环,如地表水的入渗与蒸发、大气降水等,
更存在着涉及取水、制水、用水以及污水的排放、处理和回用等诸多环节的社会循
环。在水的社会循环过程中,水质和水量都发生变化,并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
有各项费用发生。全成本法就是以水的社会循环为基础,以促进城市水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为目的,综合考虑水在整个社会循环过程中与供水、用水、污水的排放、
处理和回用等环节相关的各项成本以及水资源价值的水价制定
方法
。
全成本法采用边际机会成本理论作为实现定价的经济理论依据。边际机会成
本(
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简称 MOC)由三部份组成:(1)边际生
产成本(
Marginal Production Cost,简称 MPC),即收获自然资源时必须
支付的生产成本(如原材料、动力、工资、设备等方面的成本);(
2)边际使用
者成本(
Marginal User Cost,简称 MUC),即用某种方式使用某一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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