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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
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

机楼

(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

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

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

(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

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

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
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
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
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

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

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

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
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

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

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

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
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

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

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
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
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

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
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