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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条

发现事故,予以速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者;

13 条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
质量及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者;

14 条

在工艺、产品设计及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者;

15 条

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一定成绩者;

16 条

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者;

17 条

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中有功,使企业财产或
员工利益免受损失者;

18 条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
者;

19 条

服务满

5 年,表现优秀,未曾旷工或受小过以上处分者;

20 条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致使损失减
少或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者;

21 条

维护工厂生产安全确有实际重大功绩者;

22 条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23 条

有重研究大发明、制造,给公司节省、创造巨额利润者;

24 条

具有其它重大特殊功绩,足可作为其它员工表率者;

     :

本公司对于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员工处理原则是

:

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经

批评教育屡劝不改的,本公司会按违规情节的严重性,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损毁公司财务的,
必须向公司赔偿。

条款

事实描述

处分结果

书面

/

警告

严重
警告



无偿
开除

第 25 条

在饭堂轮候或上下班打卡时插队;

第 26 条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第 27 条

浪费粮食,在饭堂盛饭过多而倒饭者;

第 28 条

餐厅用餐未依规定排队者

;

第 29 条

遗留在餐厅桌上的饭菜渣未清理干净者

;

第 30 条

用水用电不关闭者;

第 31 条

集体宿舍未按规定打扫卫生者;

第 32 条

未经允许私自调换门锁、房间、床位或搬移更换宿舍公共
设施者;

第 33 条

损坏宿舍公共物品者;

第 34 条

饲养宠物、乱画乱贴、楼上扔垃圾者;

第 35 条

未经允许,未到下班时间提前就餐者;

第 36 条

出入厂门不佩戴厂牌者;

第 37 条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 38 条

非当班时间擅自进入工作车间者;

第 39 条

故意浪费公共财物或食堂饭菜,情节轻微者;

第 40 条

下班离开工作岗位前,未关闭机器、照明或其他电源者;

第 41 条

开会或培训经常迟到者;

第 42 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班次者;

第 43 条

上班时间公话私用,处理私人事情,私自传真或复印私
人物件者;

第 44 条

无正当理由旷工一天者;

第 45 条

未经许可私自拿工具或公司餐具、饭菜回宿舍者;

第 46 条

晚上超过

23:00 后在宿舍大吵大闹者;

第 47 条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工作守则者;

第 48 条

在产品或原材料上攀坐或躺卧者;

第 49 条

不刷卡或不划饭卡就餐者;

第 50 条

在公司范围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者;

第 51 条

未经允许,带食品、饮料到工作场所食用者;

第 2 页 共 5 页                                                                  2009 年 3 月 1 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