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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申请者应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的专利作出书面声明,承诺对可能构

成的侵权后果负责。农药登记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行政机关解决。已获得专利的产品,其它申请者在该专
利期满前

2 年内可提出登记申请。登记审批机构按本《要求》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

批准登记。

1.12 本《要求》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申请者向农药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由登记机关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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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登记

2.1 一般要求

2.1.1 新农药的原药及其制剂应同时申请登记。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取得登记的,其原药和制剂

可分别申请登记,仅申请制剂登记应提供已登记的所用原药(或母药)的企业授权使用其原药
(或母药)登记资料的证明。

2.1.2 特殊新农药(包括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植物源农药、微生物农药、转基因

生物、天敌生物等产品

)按相关要求办理登记。

2.2  田间试验
2.2.1 田间试验申请表
2.2.2 产品摘要资料
2.2.2.1 产品化学
如已有产品质量标准应提供产品标准,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的,则提供下列资料:
a 有效成分:中英文通用名称、化学文摘登录号(CAS RN)、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

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化学名称、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熔点(或沸
点)、密度

(堆积度)、旋光度(如为手性化合物)、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b 原药:有效成分含量、主要杂质名称和含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熔点(或沸点)、密

(堆积度)、旋光度(如为手性化合物),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c 制剂: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它成分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控制项目指标、类别(按用途)、有

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2.2.2.2 毒理学资料
a 原药: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视物化参数和用途而定,下同),皮肤、

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

b 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视物化参数和用途而定,下同)及中毒

急救措施等。

2.2.2.3 药效资料
包括作用机理、作用谱、室内活性测定

(LD

50

LC

50

EC

50

EC

90 

)及申请田间试验的试验作物、

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对混配制剂还要求说明混配目的,提交配方筛选报告。

2.2.2.4 其它资料
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申请田间残留试验时还应提供残留试验方法。
2.3 临时登记
2.3.1 原药临时登记
2.3.1.1 临时登记申请表
2.3.1.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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