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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5.3.2.4 毒理学资料

5.3.2.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2.4.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3.2.4.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3.2.4.4 眼睛刺激性试验

5.3.2.4.5 皮肤刺激性试验

5.3.2.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5.3.2.5 药效资料

含有新登记使用范围或新登记使用方法时,药效资料要求同新农药制剂(见

5.1.2.5)的登记资料规定。其他情况按以下

规定提供资料:

5.3.2.5.1 混配目的说明(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3.2.5.2 室内配方筛选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3.2.5.3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

4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 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

5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 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产品中含长残效

性除草剂有效成分的,如该有效成分使用剂量超出已登记的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使用剂量,或登记

新的使用范围或新使用方法时,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

(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

草害,可以提供

3 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 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

2 个以上省级行政

地区、

2 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3.2.5.4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3.2.5.5 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3.2.6 残留试验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

2 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

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

1 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

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