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于正式登记续展
正式登记产品续展除另有规定需提供试验资料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可以提
供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包括毒理、环境、残留等摘要资料或数据以及登记期间实
际使用范围、效果、抗性、药害、对天敌影响、安全事故等内容。
五、 关于原药登记和原药来源证明
有下列情况需要减免原药(母药)登记或原药来源证明的,企业可以提出
申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可以作
相应的减免,但应用制剂进行原药登记所需相关项目的试验。
(一) 微生物农药;
(二) 植物源农药;
(三) 生物化学农药;
(四) 转基因生物;
(五) 天敌生物;
(六) 其他行业广泛使用的有效成分或化工原料;
(七) 其他难以生产原药的农药。
六、 其他补充规定
对评审未通过已经退回登记申请的产品,申请人一年内凭办结通知书重新
申请登记时,可以利用原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