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
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
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
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
》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
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
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 三 章 资 本 金 和 负 债 管 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
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
开具出资证明,并据
此入账。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
。财务部门应
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
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
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
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
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 四 章 流 动 资 产 管 理
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
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
面余额,并与
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