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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10)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信部规[2005]418 号《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有关规定外,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

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

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 发、承包人 )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文件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

约定。

依法签订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

定:

①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抵扣方式;

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③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

付方式;

④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⑤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⑥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⑦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⑧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⑨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⑩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①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方式。

② 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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