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
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 0.2%
—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
0.2%—0.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
量按每吨
16 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
千万元以下的
(含 1 千万元)按每份 200 元收费、1 千万元至 5 千
万元的
(含 5 千万元)按每份 300 元收费、5 千万元至 1 亿元(含
1 亿元)按每份 350 元收费、1 亿元以上的按每份 400 元收费;
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
由市物价局
按不营利原则确定。
三、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均执行本通知规
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